外國居民的登記制度
概覽
說明外國居民登記方式的變化,該變化自2012年起施行。外國居民現與日本人一樣列入住民基本臺賬。中長期居留者領取在留卡,特別永住者領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住址和戶籍變更、住民記錄以及所需證明均在區政府辦理。居留資格事務請諮詢出入國管理局,登記事務請諮詢住民記錄和戶籍課。
2012年7月9日起的變化
自2012年7月9日起,外國居民改為列入住民基本臺賬制度,不再適用原先的外國人登記制度。中長期居留者(包括永住者)領取在留卡,特別永住者領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這些證件取代了外國人登入證明書。
各類證件
| 證件 | 領取物件 | 發放機關 | 記載內容 |
|---|---|---|---|
| 在留卡 | 中長期居留者(包括永住者)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或地區、住所、居留資格、居留期間(到期日)、許可種類、許可日期 |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特別永住者 | 區政府 |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或地區、住所 |
證件帶有IC晶片和本人照片,並有有效期。發放人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
住民登記
外國居民與日本居民一樣記載於住民基本臺賬,通常以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記載事項為依據。區政府不再發放原外國人登記原簿的副本或證明。2012年7月8日以前的登記事項,需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公開。
列入住民登記的人
- 中長期居留者:居留資格不是短期停留、外交或公務,獲准超過3個月,並持有在留卡
- 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特別永住者
- 獲准臨時庇護或臨時停留的人(可能屬於難民)
- 因出生或喪失日本國籍而過渡停留的人: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最多60天,無居留資格
未列入住民登記的人
- 獲准居留3個月以下的人
- 居留資格為短期停留、外交或公務的人
- 法務省令規定的其他人
非法居留的人(例如超期居留)以及在制度變更基準日前未正確辦理外國人登記申報的人,可能不會記載於住民登記。
區政府辦理的手續
- 住址(包括居住地)或戶籍變更申報:遷入、遷出、戶籍變更
- 住民記錄副本等證明的發放
- 印章登記及印鑑登記證明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相關手續(特別永住許可、有效期更新申請)
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辦理的手續
- 居留期間的更新或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或國籍的變更;居留資格要件的變更
- 在留卡相關手續(永住許可、有效期更新申請)
- 出入境手續(再入境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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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區政府辦理住址、戶籍變更和證明;出入國管理局辦理居留資格事務
聯絡方式
住民記錄和戶籍課,03-5432-2236;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0570-03-4259;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0570-01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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