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居民的登记制度
概览
说明外国居民登记方式的变化,该变化自2012年起施行。外国居民现与日本人一样列入住民基本台账。中长期居留者领取在留卡,特别永住者领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住址和户籍变更、住民记录以及所需证明均在区政府办理。居留资格事务请咨询出入国管理局,登记事务请咨询住民记录和户籍课。
2012年7月9日起的变化
自2012年7月9日起,外国居民改为列入住民基本台账制度,不再适用原先的外国人登记制度。中长期居留者(包括永住者)领取在留卡,特别永住者领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这些证件取代了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各类证件
| 证件 | 领取对象 | 发放机关 | 记载内容 |
|---|---|---|---|
| 在留卡 | 中长期居留者(包括永住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住所、居留资格、居留期间(到期日)、许可种类、许可日期 |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特别永住者 | 区政府 |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住所 |
证件带有IC芯片和本人照片,并有有效期。发放人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长官。
住民登记
外国居民与日本居民一样记载于住民基本台账,通常以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记载事项为依据。区政府不再发放原外国人登记原簿的副本或证明。2012年7月8日以前的登记事项,需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公开。
列入住民登记的人
- 中长期居留者:居留资格不是短期停留、外交或公务,获准超过3个月,并持有在留卡
- 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特别永住者
- 获准临时庇护或临时停留的人(可能属于难民)
- 因出生或丧失日本国籍而过渡停留的人: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最多60天,无居留资格
未列入住民登记的人
- 获准居留3个月以下的人
- 居留资格为短期停留、外交或公务的人
- 法务省令规定的其他人
非法居留的人(例如超期居留)以及在制度变更基准日前未正确办理外国人登记申报的人,可能不会记载于住民登记。
区政府办理的手续
- 住址(包括居住地)或户籍变更申报:迁入、迁出、户籍变更
- 住民记录副本等证明的发放
- 印章登记及印鉴登记证明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相关手续(特别永住许可、有效期更新申请)
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的手续
- 居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或国籍的变更;居留资格要件的变更
- 在留卡相关手续(永住许可、有效期更新申请)
- 出入境手续(再入境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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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区政府办理住址、户籍变更和证明;出入国管理局办理居留资格事务
联系方式
住民记录和户籍课,03-5432-2236;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0570-03-4259;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0570-01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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