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接受診療的報銷
概覽
在海外旅行期間突然生病或受傷、不得不就醫時,若保險人認定有必要,國民健康保險可能對在日本國內作為保險診療認可的治療予以報銷。以治療為目的出國的情況不予報銷。回國後須本人申請,自就醫之日起兩年內辦理,並備齊全部材料。報銷金額按當地支付金額換算成日元的數額與日本同等治療費用兩者中較低者計算,稽核約需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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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海外醫療機構取得診療明細書(Form A)和收據明細書(Form B)。
- 前往視窗前檢視附件中的檢查清單。
- 在就醫之日起兩年內到視窗申請,請於15:00前到達。
需攜帶
- 保險證或資格確認書(如有就醫證也一併帶上)
- 印章(需要印泥的印章)
- 戶主的銀行賬戶資訊(不可匯款至海外)
- 護照原件(須有出入境印章)
- 居留卡(外國籍人士)
- 診療明細書 Form A(原件,須有醫院和醫生證明)
- 收據明細書 Form B(原件,須有醫院證明)
- 外文材料的日文譯文
地點
板橋區政府
南館2樓 21號視窗
- 請於15:00前到達
聯絡方式
國保給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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