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接受诊疗的报销
概览
在海外旅行期间突然生病或受伤、不得不就医时,若保险人认定有必要,国民健康保险可能对在日本国内作为保险诊疗认可的治疗予以报销。以治疗为目的出国的情况不予报销。回国后须本人申请,自就医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并备齐全部材料。报销金额按当地支付金额换算成日元的数额与日本同等治疗费用两者中较低者计算,审核约需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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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海外医疗机构取得诊疗明细书(Form A)和收据明细书(Form B)。
- 前往窗口前查看附件中的检查清单。
- 在就医之日起两年内到窗口申请,请于15:00前到达。
需携带
- 保险证或资格确认书(如有就医证也一并带上)
- 印章(需要印泥的印章)
- 户主的银行账户信息(不可汇款至海外)
- 护照原件(须有出入境印章)
- 居留卡(外国籍人士)
- 诊疗明细书 Form A(原件,须有医院和医生证明)
- 收据明细书 Form B(原件,须有医院证明)
- 外文材料的日文译文
地点
板桥区政府
南馆2楼 21号窗口
- 请于15:00前到达
联系方式
国保给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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