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门诊和结核医疗受给证
概览
两种受给证使国民健康保险承担门诊治疗中您通常需要自付的部分。精神门诊受给证适用于在残疾人自立支援医疗制度下接受精神门诊治疗、且参保家庭全体均免缴住民税的人,承担通常10%的自付部分。结核医疗补助受给证适用于依据传染病法接受治疗、且免缴住民税的人(18岁以下者以户主为准),承担通常5%的自付部分。两者均不涵盖住院费用。请到负责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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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
- 找到负责您所在地区的健康福利中心,结核病则找预防对策课感染症对策系。
- 到该窗口申请受给证。
地点
各健康福利中心;结核病由预防对策课感染症对策系负责
联系方式
板桥健康福利中心 03-3579-2333;上板桥 03-3937-1041;高岛平 03-3938-8621;赤冢 03-3979-0511;志村 03-3969-3836;预防对策课 03-357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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