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的饮食费
概览
住院餐费按每餐的标准金额计算,金额因年龄和家庭是否缴纳住民税而不同。70岁以下:缴纳住民税的家庭每餐550日元;免除住民税的家庭每餐270日元,过去12个月住院满91天后为220日元。要享受减免,需提前向医院出示限度额适用、标准负担额减免认定证,之前的餐费不予退还。持有My Number保险证且过去12个月住院不满91天的,原则上不需要认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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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是否需要认定证(持My Number保险证且住院不满91天的,原则上不需要)。
- 按页面链接的说明办理认定证。
- 在支付餐费前向医院出示认定证。
需携带
- 限度额适用、标准负担额减免认定证(需要时)
- My Number 保险证
地点
板桥区政府
南馆2楼 21号窗口
联系方式
国保给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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