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的飲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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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餐費按每餐的標準金額計算,金額因年齡和家庭是否繳納住民稅而不同。70歲以下:繳納住民稅的家庭每餐550日元;免除住民稅的家庭每餐270日元,過去12個月住院滿91天后為220日元。要享受減免,需提前向醫院出示限度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免認定證,之前的餐費不予退還。持有My Number保險證且過去12個月住院不滿91天的,原則上不需要認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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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是否需要認定證(持My Number保險證且住院不滿91天的,原則上不需要)。
- 按頁面連結的說明辦理認定證。
- 在支付餐費前向醫院出示認定證。
需攜帶
- 限度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免認定證(需要時)
- My Number 保險證
地點
板橋區政府
南館2樓 21號視窗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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