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所
概覽
發生造成大量傷員的大規模災害後,區政府會在指定災害醫院的院內設立緊急醫療救護所。災害發生後72小時內,救護所負責分診並治療輕傷者;需要止血等救命處置的傷者也可能被送往該處。此前的做法是將醫療救護設在震災救援所內,現已改為此安排。區政府與醫院及醫師會開展醫療救護演練。本頁列出開設救護所的醫院。建議居民學習急救。
地點
指定災害醫院院內,名單見官方頁面
聯絡方式
杉並保健所健康推進課管理系:03-3391-1355,傳真03-3391-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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